非交通事故责任者否能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3 18:36:15


  【案情】

  2007年5月11日凌晨陈某与贺某在街上吃夜宵,并都喝了酒,尔后,贺某主动乘坐陈某(无驾驶证)驾驶的小汽车在县城闲逛,凌晨1时许,该车由于车速过快,撞上道路花带中间的广告牌,造成贺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是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乘客贺某无违法行为,对此不负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贺某起诉来院,要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无驾驶证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负全部责任,乘客贺某无违法行为,对此不负责任,,所以贺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明知陈某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不具有最终确定力;此外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不同的概念,贺某对该交通事故不负责并不因此排除贺某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决定贺某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设备经勘验、调查、检验后制作的一种公文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质证的方式否定其证据的效力,。、取证后,做出陈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对事故责任并不具有最终的确定力,更不能决定贺某是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两个不同的概念。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所做出定性、定量的结论。,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法律责任,其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中也仅具有参考的作用;另外交通事故责任者并不一定受到行政处罚,也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概念,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者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其可能是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与而事故的发生毫无关联的人。通过两者概念和责任主体的对比,我们不能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非交通事故责任人可能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贺某乘坐陈某的小气车,因车速过快,导致该车撞上道路花带中间的广告牌,并造成贺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对此负全责;而贺某的乘车行为并不是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在民事责任赔偿问题的确定上,应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应具体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并最终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贺某虽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但其明知陈某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贺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陈某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仍然冒险乘坐,故贺某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失,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应当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贺某属非交通事故责任者,但明知陈某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与之相应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