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交通事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01 10:42:15


  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7年。交通肇事车辆系某单位所有,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公车私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该工作人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者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代理意见,认为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责,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单位系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因对自有车辆管理不善,应对肇事司机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