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违章载人,受害人自担50%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8 12:58:15


,2010年11月27日,第3版,新闻案例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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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

  受害人明知机动三轮摩托车不能载人更不能人货混装但仍乘坐的,受害人对自己的损害发生也具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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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原文:

  《让人搭车虽属好意,致人受伤也应赔偿》

  本报讯 同意他人搭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坐人摔伤。近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张昌许承担各项损失的50%,共计1.4万余元。

  2009年1月2日,张昌许驾驶机动三轮车拉6头生猪从外地返回镇平县,何丛兴也乘坐该车。当车行驶到国道312线时,何丛兴从三轮车上摔下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昌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丛兴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被告使用被告的机动三轮车,不收取费用,属于好意同乘关系。被告允许原告及第三人乘坐,就有义务保障乘坐人的安全。被告明知机动三轮车不能载人,且人货混装,造成原告从车上摔下,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知道该车不能载人,更不能人货混装,但原告仍乘坐,致使自己从车上摔下,原告也有过错,且原告摔下也并非被告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的,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