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0 22:12:15



   沪公发[1998]147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公正客观地评估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物损评估”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物质损失进行勘察、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物损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机关)
,可以委托价格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条 (评估范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物损评估:
  (一)事故当事人商定的物质损失价值与实际损失明显不相符的;
  (二)事故当事人对物质损失价值有争议的;
  (三)物质损失达到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标准的。
  第六条 (委托书
,应当出具《物损评估委托书》。?
  第七条 (评估人员要求)
  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物损评估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事故当事人认为评估人员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可以申请评估人员回避
  物损评估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 (评估内容)
  物损评估的内容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对间接损失和无法证明存在的损失不予评估。
  第九条 (评估要求)
  实施物损评估,评估人员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因故或者拒绝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物质损坏,事故当事人应当在损坏物体进行解体时,通知评估人员到场进行补充评估。
  第十条 (评估取证)
  实施物损评估,评估人员应当对物品、车辆和设施的损毁原状进行照相或者摄像,并将图像资料保存至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终结后的3个月。
  第十一条 (评估标准)
  物损评估确定物质损失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经市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