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上海市高速公路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5 23:30:15


为加快上海高速公路网建设步伐,根据本市高速公路网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财税政策
  1、项目公司注册和税收征管。2010年以前,凡取得“153060”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收费经营权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其工商注册登记集中于市工商局,税收统一由市财税直属分局征管和托管。
  2、项目公司再投资的税收征管。项目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以及公路出入口沿伸出去的房地产开发等其它公司法人,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征管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市财税部门仍按“投资比例最大优先原则”和“注册地属地其次原则”来划分税收户管。
  3、财政收入的再分配。项目公司实施统一征管后,所交纳的各类地方税收均入市级金库,通过预算列支主要用于支持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补贴、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以及设立发展基金,具体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建设期缓征建安营业税。对列入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计划的高速公路项目,给予比照享受原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所得税优惠。项目公司在营运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6、“五免五减半”政策。凡涉及浦东新区高速公路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公司,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按“五免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7、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从事本市高速公路项目,其经营收益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8、以税还贷。对高速公路专营项目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以税还贷政策优惠。
  9、配套设施财税政策。对高速公路封闭区域内按统一规划设立的加油站,以及与之配套的餐饮业,凡属地方性项目的,其上缴的税收在纳入预算以后,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列支安排给有关职能部门(招商人)或有关区县,作为增加投资回报。
  二、用地政策
  10、区县负责用地的有关工作。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0〕16号文)精神,在高速公路网项目建设用地方面,市、区县的分工原则不变,由市里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区县负责用地工作和相关费用,及时落实施工交地工作,支持项目公司组织建设高速公路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同时,要妥善安置农民,保证农民的应得补偿落实到位,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1、采取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由被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参与项目合作,被用地农民身分不变。参照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平均收入水平,由项目公司每年支付土地合作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