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2 17:59:15


为提高我市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州市辖区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 (不含碰撞水、电、通讯、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且车辆能行驶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持外省(市、自治区)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应当自行撤除现场,并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车损坏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将车就近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立即报“110”(或“122”)备案,同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受案后应当迅速派人前往定损理赔。
(二)机动车发生互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就近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报“110”(或“122”)备案,同时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填写《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并相互签字确认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统一到责任方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1)交会车发生事故,由跨压中心线一方负全部责任;
(2)追尾事故由后车方负全部责任;
(3)违反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由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各自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并统一到事故就近一家保险公司定损点办理损坏车辆的定损理赔。
(1)各方均有明显或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实行互赔;
(2)各方均有明显或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各承担50%的经济赔偿责任(指商业险)。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应报“110”(或“122”)备案,同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各方事故车辆一同前往就近一家机动车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当随车携带《确认单》。《确认单》由保险公司免费向投保人发放;;或由车辆单位自行印制下发给本系统、本单位驾驶人员;。
第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且当事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或交通事故无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事人投保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按责赔偿,无责不赔偿。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按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本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四条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的,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核定的车辆损坏赔偿数额无异议的,应当在交通事故物损定损单上签名认可。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坏赔偿数额核定有异议的,可在车辆未修理前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评估定损申请;当事人对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定损仍有异议的,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经进行解决。
第六条 凡发生在本办法规定内的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因对事故成因有争议而未撤离且向110报警的,接警民警或路面执勤民警对现场拍照后应责令其撤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交由辖区派出所或交巡警大队依照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报案,事后可向辖区交巡警大队要求立案调查处理,受案单位应按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相关《事故认定书》,其他任何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得作为定损理赔依据。
第八条 ,为逃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按交通事故逃逸论处,但当事人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而因故离开迟迟不解决赔偿事宜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午6时至夜间20时的时间内发生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凡在夜间20时至次晨6时的时间内发生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仍按照《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处理:在当事人要拨打“110”(“122”)报警,持接警后到达现场的民警开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认定书》,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理赔。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自行撤离现场已有明确规定以及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