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8 05:50:15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驾培〔2006〕8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培训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现就实施2号部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问题

(一)自接此通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许可定级以“2号部令”有关一、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必要的教学车辆配备数予以核实,最低准入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不含摩托车),其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等相关必要条件应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有关规定予以核实。许可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

(二)在此之前,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培训机构,其类别和级别在原许可期内继续有效,但应积极引导已许可的驾培机构按 “2号部令”标准规范。

执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2号部令”相关要求配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设施设备,尽快落实“2号部令”,适应新的要求。

(四)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培训的准入许可实行总量宏观调控。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共同把关进行审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五)根据“2号部令”准入许可的新规定,省局将在2006年底对全省已许可的驾培机构进行复核,符合规定要求的驾培机构,按“一、二、三级”类别重新划分,并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有效期6年的培训许可证件。

(六)设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加强对培训机构准入条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同时要认真对被许可的培训机构的规模核实,按规定核发教练车辆的统一标识(教练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委托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二、“教练员管理”问题

(一)“2号部令”规定理论教练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原已取得教员准教资格的理论教练员,暂按原证有效期;新申请的按“2号部令”规定执行。

(二)“2号部令”规定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10%。培训机构理论教练员数量不足的,应在不低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 )的基础上逐步配备齐全;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三)“2号部令”规定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我省教练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暂参照现行办法进行,《教员准教证》格式不变;培训机构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三、“经营管理”问题

(一)“2号部令”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根据此精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公布各类培训学时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本着遵循市场客观规律,培育良好驾培市场秩序,以市场导向为主体;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学车人双向利益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鼓励收费实行学时制收费标准。

(二)“2号部令”规定每位学员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此规定不影响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先对培训机构培训规模的核定和培训总量的控制的执行。

(三)“2号部令”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驾培 实施 规定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运安处。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2006年3月2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