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9-08-11 14:45:15


  核心内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的行为人会受到什么样处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会受到哪些处罚等。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甘公办发〔2014〕217号

  各市、,甘肃矿区、: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8日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一)法定依据:

、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处罚标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将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相应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将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一)法定依据:

  1、《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二)处罚标准:

  1、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200元罚款;

  2、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3、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营运客车的,处1000元罚款。

  三、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一)法定依据:

  1、《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二)处罚标准(《省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八十二条第二十七项):

  1、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

  2、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

  3、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4、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一)法定依据: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处罚标准(《省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款):

  1、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500元罚款;

  2、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1000元罚款;

  3、驾驶营运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2000元罚款。

  五、违反机动车驾驶证其他管理规定的

  (一)法定依据:

  1、《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处罚标准:

  1、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200元罚款;

  3、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