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8-17 11:25:15


  核心内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扩大船型标准化内涵,明确建立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管理制度,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 年 月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通航水域不相通的封闭性通航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行政、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和小吨位过闸船舶,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造;需要采取禁止过闸、禁止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限期淘汰等限制性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京杭运河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第六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包含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燃料消耗指标、船舶排放指标等指标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强制性要求。

  航行于已建的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的船舶,应当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或办理备案。

  第八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注明船舶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