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9 02:42:15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内容是什么?该办法包括了适用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配套政策、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程序、部门职责和附则等内容。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

  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

  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需求支撑、重在示范”原则示范建设。申请市、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承担公共服务。

  4.电能可计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充换电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2.充换电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并出具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凭证。

  3.充换电企业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

  4.充换电企业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5.企业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6.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

  (四)本办法所扶持的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应履行以下职责:

  1.立场公正,自身不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与充换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制定实施财政、。

  3.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

  4.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第二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企业。对其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1.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换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直流充换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  交流充换电设施 
补贴上限标准  600元/千瓦  300元/千瓦 

  2.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专用充换电设施  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 
补贴标准  0.1元/千瓦时  0.2元/千瓦时 
补贴上限电量  2000千瓦时/千瓦·年  1000千瓦时/千瓦·年 

  3.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

  4.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组建市级平台,承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通过方案竞标方式择优选择,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对市级平台早期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1.支持市级平台加快建设,对2016—2020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2.为支持市级平台初期运营,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比例见下表),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2016年  2017-2018年 
运营补贴比例  50%  30% 

  第三条(配套政策)

  (一)充换电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1.电费

  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中,为新能源公交车提供服务的,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分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

  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2.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16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