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0-09-15 23:01:15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从五个方面进行调整和规范,如该法律效力更高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自助撤除现场要求更严,还有明确了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引导义务,加大了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力度。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在长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5日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快处快赔点的设置,,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定损、理赔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快处快赔遵循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疏堵保畅、提高效率,强化引导、快速撤离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上6:00-22:00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单方面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0元且车辆均能自行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需通过快处快赔方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驾车共同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逾时快处快赔点不予受理,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受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机动车无合法号牌的;

  (四)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五)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疾病病源体与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但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听候交警处理: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的;

  (二)保险公司查勘员已查勘现场的。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对事故车辆和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在三分钟内撤除事故现场,并共同驾车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

  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将符合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引导至就近的快处快赔点处理。

  第八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按规定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该交通事故由辖区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后,按事故一般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