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06:00:1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省交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公路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为确保全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质量是公路建设的灵魂和生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不仅是一个经济、技术问题,。随着我省公路建设投资规模进一步加大,建设速度进一步加快,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抓好公路建设质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质量意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把质量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对公路建设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公路建设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招标选择情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实体工程质量和材料、产品、设备采购质量状况进行严格监督,对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严肃查处,切实保证我省公路建设质量。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

  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公路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负责监督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的实行情况;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及时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建立从业单位质量信誉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路建设质量信息。对项目法人、从业单位的质量违规行为及造成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驱逐出河南建筑市场、禁止参加全省投标等处理。加强公路建设质量检查工作,对在建的干线公路项目每年要组织两次全面的质量大检查;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路基和桥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层和桥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层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三个关键阶段施工完毕之后,要分别重点组织专项质量检查,对路基压实度、底基层和基层的强度、密实度、结构物混凝土强度、面层原材料质量等主要质量指标进行重点抽查。检查质量标准要适当提高,抽查频率要有所加大,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返工,不放过任何质量隐患。检查结果要记入从业单位质量信誉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不力,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质量负领导责任。负责高速公路及投资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招投标,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在招标过程中增加与项目无关的附加条件;主动接受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要加大在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力度,为项目法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建设环境;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法人压缩合理建设工期;要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主动接受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省辖市人民政府在项目法人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或行政审批、征地拆迁、环境协调等工作不力,不能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对其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依据有关规定以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保证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因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法人负责。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和工程、材料的质量标准。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条款,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对于施工质量差、进度严重滞后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可以将其驱逐出场,或者强行分割其承包工程。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可以中止合同,或将其驱逐出场。

  勘察设计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设计直接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对其设计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工程设计各阶段的质量责任人。要保证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对于高速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由于设计缺陷导致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和出现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负责。由于重大设计缺陷导致严重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设计人员的责任。

  施工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施工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项目法人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得拖延合同工期。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项目必须设立工地试验室,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实行严格的“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被有关单位检查发现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监理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专职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必须符合国家从业规定,并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质、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合同的实施。要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配置相应的设备。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条款的实施。切实加强旁站监理,坚决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决不放过任何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工程要坚决责令返工。严格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对每项交接工程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有关监理人员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出现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隐蔽工程缺陷和经济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驱逐出河南建筑市场、禁止参与河南省境内公路建设投标等方式予以处理,并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负具体监督责任。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负责检查、监督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须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质监机构对其质量监督检查和检测结果,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经质监机构检测认为质量合格的工程,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追究质监机构和有关质监人员的责任。对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放宽标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质监机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健全制度,完善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申报制度。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主动申请质量监督和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认定,否则不予批准开工。擅自开工或变相开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全省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必须将工程概况、工期安排、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等刊登在省、市级报纸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工程质量责任人报上级政府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分别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市、县道路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进展、工程质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报告。事故报告、处理程序和等级划分,。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鉴定制度。项目法人在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和试运营。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转为正式运营。对违反此规定的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其运营和收费。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对高速公路项目和干线公路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信誉信息档案,对参建单位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等履约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对信誉好、诚实守信、施工质量高、进度快、受到通报表扬的企业可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奖励,并在我省其他项目招标中,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待遇;反之,对受到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信誉差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在其他招标中可采取禁止参与投标或适当下调评标分数予以处理。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度。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监机构相应的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所承担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具体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