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02:22:1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农村公路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特别是1998-2002年5年间,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截止2002年底,我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88770公里,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89.2%,有68.4%的乡镇通了油路或水泥路,通达深度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网初步形成,为改善广大农村的交通条件,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说,农村公路通达深度明显不足,通畅程度相对滞后,等级公路所占比重偏低,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当前,,解决“三农”问题作为今后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与此相应,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投资结构进行了重大战略调整,加大了农村公路的投资力度。根据这一新形势的要求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必须抢抓机遇,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为此,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农村公路建设5年发展总目标

  农村公路是指县通乡(镇)、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根据省委、,今后5年我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发展总目标:

  改造硬化农村公路28200公里,其中:县通乡公路10000公里,改造等级以三级公路为主;乡(镇)通达行政村公路18200公里,改造等级以四级公路为主。力争到2005年底,实现县到乡(镇)通等级油路(水泥路),到2007年底,60%的行政村通油路(水泥路),使我省农村公路交通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具体安排是:

,2004年、205年下同);

  2004年计划改造硬化农村公路5900公里;

  2005年计划改造硬化农村公路5800公里;

  2006年计划改造硬化农村公路5000公里;

  2007年计划改造硬化农村公路5000公里。

  此外,由各设区市公路部门管养的属通乡通村路面未硬化的公路要作出规划,并与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相衔接,通乡公路的改造硬化确保三年内完成,通村公路的改造硬化和全省同步完成,建设资金从各设区市分成规费中安排。

  二、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政策措施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关键是要努力筹措建设资金,要建立国家和省市扶持、县乡镇主体投资、社会融资、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捆绑贷款、群众义务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制。

  1.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目前已落实国家对我省县到乡改造项目补助资金22.5亿元和革命老区项目2.4亿元的基础上,。

  2.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省交通厅每年从省留成的交通规费中拿出2-3亿元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水泥路面宽6米及6米以上补助8万元/公里,4.5米-6米补助7万元/公里,3.5米-4.5米补助6万元/公里,沥青路面均补助5万元/公里。新建通村公路补助标准:路基宽4.5米-6.5米补助2万元/公里,6.5米以上补助3万元/公里,100米以上桥梁补助3000元/延米,30米至100米中桥补助2500元/延米。

  3.努力筹措配套资金。各地要积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各设区市配套补助资金不低于省补助资金;用公路体制下放后的规费分成部分,加上收费公路为质押,捆绑向银团贷款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按规定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给予优惠和减免行政性事业收费;积极探索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

  4.加大社会融资力度。积极引导国内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资修路;同时,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准向农民摊派和集资。

  三、加强领导,落实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督促检查,确保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大力协同,围绕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大局,主动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服务,在全省上下形成一个政府重视、部门协同、地方支持、社会参与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局面。

  2.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责任。

  (1)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批,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实施,争取国家支持,落实补助资金。

  (2)省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组织编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并适时组织稽查;对工程进行验收,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

  (3)各市、县(区)交通、公路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报年度计划,落实配套的补助资金和负责分管范围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建设管理,抓好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初验工作。

  (4)乡(镇)政府为新建和改造硬化通村公路的责任建设主体,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各设区市交通、公路部门可根据当地农村公路建设特点,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农村公路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对于技术等级标准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四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要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必须组织招标投标。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引入高等级公路建设的质量意识和管理理念,稳步提高施工质量。要根据农村公路的特点,积极探索和推广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的监理制度。同时,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4.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积极改革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对已列养的公路,改善提高后,要及时充实养护力量和安排养护资金。对没有养护管理机构的通乡、通村公路,要研究制定长效的养护政策、资金来源和养护机制,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和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不断扩大养护里程,提高公路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