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货运超载超限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7-29 14:42:15


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道路、桥梁和公路设施,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以下简称超载车辆)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二、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必须携带本市路政管理部门批准证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道路安全的,;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超载车辆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在本市公路上行驶的,一经发现,,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超载货物。

  在指定场地卸载超载货物的,应当与卸载保管方签订货物保管合同,按规定支付装卸和保管费用。逾期不领取货物的,保管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变卖货物,并以变卖价款冲抵保管费用。变卖价款冲抵保管费用外尚有结余的,由保管方通知当事人领取,拒不领取的,公证提存。通知及公证提存的费用从变卖价款中支取。

  四、超载车辆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在本市公路上行驶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还应当依法赔(补)偿损失。

  五、本市对违法行驶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定期向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通报车辆违法行驶情况。

  六、监督管理。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