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二)

发布时间:2020-11-22 07:46:15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等 级】 法律
【发布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2-12-19 00:00:00.0
【生效时间】 2003-03-01 00:00:00.0
【修改时间】 2004-04-16 00:00:00.0


  【修改内容】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部门责
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造成高速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速度、路线、标志行驶、停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检修车辆的。
    第五十三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或者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
速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紧急停车带内行驶、停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装载超过车辆核定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
告标志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
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车辆不服从交通管制的。
   第五十四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持续占用超车道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掉头、
倒车、、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