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27 02:20:15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疏运,是指货物在卸入港口库场后,超过或者未超过港存期的港口货物过分集中时,由上海港务局组织港埠企业将货物运到港外库场的措施。
    港外库场是指经上海港务局核定的在港区外承接港口疏运货物储存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疏运原则)
    上海港务局实施疏运,必须以港口货物过分集中,超过港埠企业的库场额定堆存量并影响港口待卸船舶的接卸为前提。
    对不具备上述前提堆存在港区的货物,上海港务局不予疏运。
    港埠企业的库场额定堆存量,由上海港务局核定后公布。
    第四条 (不得疏运的货物)
    下列堆存在港区的物品,不得疏运:
    (一)稀有珍贵物品、历史文物、有价证券;
    (二)外国使、领馆物品;
    (三)展览物、科研器材及资料;
    (四)动植物活体;
    (五)精密仪器及其他易损物品;
    (六)外包装已经损坏的物品;
    (七)上海港务局认定不得疏运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船舶信息和卸货资料)
    货物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用传真、电报、信函等方式,向上海港务局指定的部门提供船舶信息和卸货资料。其中,近洋航线船舶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提供;远洋航线船舶应当在抵港7日前提供。
  
  船舶信息指船舶载重量、方位和规格。卸货资料指舱单、积载图、危险品清单。集装箱货物卸货资料还应包括集装箱清单并注明特种箱、危险品箱和冷藏箱等内容。
  
  第六条 (船舶靠泊计划)
    上海港务局收到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船舶信息和卸货资料后,应当迅速编制船舶靠泊计划。
    在船舶靠泊计划编定后,上海港务局应当及时通知港埠企业准备接卸,并将船舶靠泊计划通知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七条 (货物抵港通知)
    外贸进口货物船舶靠泊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48小时内向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出货物抵港通知。内贸货物船舶靠泊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出货物抵港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