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马高速公路 (南京段)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18 03:18:15



  【等 级】 市政府规章
【发布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1998-12-23 00:00:00.0
【生效时间】 1998-12-23 00:00:00.0

为了加强宁马 (南京市至马鞍山市)高速公路南京段 (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
安全、畅通,发挥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南京市道路交通
管理规定》、《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
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二、行人、非机动车及轻便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电瓶车、履带车、农用运输车、轮式
专用车、全挂牵引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号牌的车辆、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车辆等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严禁翻、钻、跨越隔离栅、护栏闯入高速公路,严禁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弃物或从事其他危及行车安
全的活动。
行人、禁止通行的车辆及牲畜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除由行人、禁行车辆驾驶员、
牲畜所有人自行负责外,还应依法追究其事故责任。
三、严禁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引水灌溉、倾倒污物、割草、放牧、种植作物及进行其他类似作
业。禁止擅自移动、涂改、拆除、损坏公路标志、护栏、隔离栅、通讯、监控、照明设备和收费设施及花草、
树木等。
,严禁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遇有重大
特殊情况时,已批准施工作业现场应在限定期限内无条件恢复原状。
四、禁止在距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30米,互通立交、匝道隔离栅外缘50米范围内构筑各种建筑物或地面
构造物。
未经规划、,严禁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标
牌、广吉、宣传牌及其他非交通标志等。
五、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军车及高速公路巡逻值勤的车辆除外。
进入收费站区的车辆 (包括军车、警车,下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行至收费亭时必须停车。当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