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二)

发布时间:2019-08-31 10:17:15



  【等 级】 省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0-08-26
【生效时间】 2000-11-01
【修改时间】 2004-04-16


  【修改内容】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四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其他有偿筹资建成的公路(以下称还贷性收费公路)、国内外经
济组织依法受让还贷性收费公路收费权或者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以下称经营性收费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
辆通行费,其他公路禁止收取车辆通行费。
    设立收费公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交通、物价、财政、计划部门审查批准。
收费站的设置及其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监督电话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站的管
理和对车辆通行费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公路取得公路收费权或者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应当与有关交通主
管部门签订协议,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报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协议中不得承诺投资收益回报率,交通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为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还贷性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还清
贷款和有偿筹资本息的原则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收费期限内利用贷款和有偿筹资提高原路段技术等级,
需要延长收费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费经营期限,应当以投资预测回收期加合理年限
盈利期确定,。
    收费公路收费期满或者因收费站点撤并,公路收费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收费站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继续收
取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四条公路经营企业每年应当从通行费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使公路在
经营期间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对公路组织鉴定和验收。经验收不符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