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28 08:59:15



  【发布文号】
【等 级】 部门规章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1997-11-05 00:00:00.0
【生效时间】 1998-08-01 00:00:00.0

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依
、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
(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
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最低年龄要求:
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符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