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21-02-09 20:03:15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队、武警、、司法机关及其他特种车辆的通行,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检查核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证件、号牌;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证件、号牌不齐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实行累进加罚。

  残疾人因生理缺陷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条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及时疏导交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干涉。

  第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对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予以处罚的,。

  第二章 警告和罚款

  第十条 机动车在一年内首次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首次被交通警察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免予罚款处罚,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