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30 19:2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权依照有关法律、, 关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控告、申诉活动中应当对控告、申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三条 、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控告和申诉都应当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准将控告材 料转给被控告人;不准对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

、申诉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控告、申诉活动中的违法行业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第四条 、: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刑讯逼供、;

、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 ,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处理。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控告和申诉应当转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申诉人,或者告知控告、申诉人向主管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