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发布时间:2020-10-21 17:18:15



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劳安字[199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作了解释,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 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航空客机在中国境内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 对《规定》第三条中“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
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已有规定条款执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