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毒驾致人损害 交强险应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5 21:27:15


  核心提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张蔚然)

  该解释将于21日起施行。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38亿辆、机动车驾驶人2.56亿人。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增加,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11年已上升至744570件,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已经达到403476件。

  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对此,《解释》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损失到底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在实践中有一定争议。《解释》明确,“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医疗费用与精神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区别于其他侵权类案件的一个特点是,绝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会涉及到交强险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更为复杂。《解释》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两者在此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对此,《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