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发布时间:2019-08-15 14:31:15


  核心提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公布。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据介绍,审判工作中数量增幅较快、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2007年至2011年,、375082件、464703件、612596件和744570件。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准确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了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妥善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同时,积极创新诉讼机制,追求案结事了。

,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形成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为依法促进道路交通事业良性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周斌 见习记者曾敏)

  延伸阅读: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时交强险先赔付

  【问题】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并存时如何赔偿?

  【解答】为了妥善处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强调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功能和安定社会的功能,重视商业三者险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功能,合理安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次序。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两者在此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投保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