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大考”交强险

发布时间:2021-01-03 05:15:15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日前公布,其中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加大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担责。

交强险账单,36家保险公司去年共承保1.4亿辆机动车,实际经营亏损92亿元。而2010年的经营亏损为72.5亿元。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担责力度加强,另一方面是近几年整个行业交强险亏损幅度不断加大,让保险公司倍感压力。

  无疑,《解释》的出台,对于充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例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赔,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解释》则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针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并存时如何赔偿”这一问题,《解释》强调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功能和安定社会的功能,重视商业三者险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功能,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应该说,《解释》的出台,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而面对近年来交强险巨亏的难题,保险公司应该从整个经营机制、运营模式、理赔观念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有专家表示,“2008年以来,下调基准费率导致交强险保费收入下降、赔付限额上升,以及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差距大而全国实行统一费率等原因,成为目前交强险亏损加大的主因。”

  保险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认为,“交强险巨亏与整个车险制度有关。实践中,交强险成为商业车险的前置,因此,保险公司大多比较‘淡定’。此外,根据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如果能取消这方面的财产损失赔偿,或许账面上交强险的亏损能降低很多。此外,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发生,也是交强险经营亏损严重的重要原因。”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凤楚则指出,“交强险巨亏的根源在于,在确定交强险赔付额度上,主观因素往往起到了重要作用,以至于原来不该赔的,后来也赔了;而原来可以少赔的,实际上又多赔了。有时投保人出于同情心理,认了全部或是大部分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交警在责任事故难以认定时,也多偏向于由购买交强险的一方来承担较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