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舍下一岁娃 三年后想要抚养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02 14:01:15


  贵州都匀一女子张翠云三年前为离婚舍弃自己一岁孩子的抚养权,三年后幡然悔悟欲要回孩子遭拒。近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张翠云变更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在价值观念多元化的今天,婚姻家庭的法律与道德基础正在经受着考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般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年龄较小的婴幼儿,一般也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本案中却另有隐情。

  案情

  原来,2010年,张翠云与本案被告李仪军登记结婚,2012年3月,生育儿子李小军;2013年7月,张翠云与李仪军因故协商离婚事宜,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恢复自由身,张翠云与李仪军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张翠云与李仪军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子李小军由李仪军抚养。

  此后,一个年仅一岁的小孩,随着父亲一起生活,这家人的故事还会发生。时隔3年后,张翠云思子心切,希望儿子能够在身边。经与本案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到都匀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张小军的抚养关系。原告张翠云以被告李仪军性格内向、没时间照顾孩子生活学习,而自己现在有能力抚养孩子等为由诉至该院,请求变更婚生子李小军的抚养权。被告则认为:离婚时明确约定孩子李小军由被告抚养,在孩子年满10周岁前,原告可以随时来探望,孩子年满10周岁后,由孩子自己决定与谁共同生活,且原告现在的居住条件还不是很好,生活也不规律,抚养孩子的条件相对没有被告好,因此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