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

发布时间:2019-08-10 22:19:15


  核心内容: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案情介绍】

  甲男和乙女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4年7月,甲男离家出走,于2007年年初刚回来。自甲男走后,女儿(10岁)一直由乙女抚养。所以,乙女要求与甲男离婚,并由她继续抚养女儿,甲男每月给付抚养费。甲男同意与乙女离婚,但认为乙女收入少,不能保证孩子上大学,自己有钱,可以给孩子良好教育,所以,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但双方仍坚持己见。

  【疑问】

  女儿究竟该由谁抚养?

  【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本案中,甲男与乙女的孩子早已过了哺乳期,他们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的争执,。2004年,甲男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甲男音讯全无。他弃妻儿于不顾,离家出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此外,甲男离家出走后,孩子一直由母亲抚养,他没有尽到作父亲的责任,所以,他不适宜作为孩子的抚养人。乙女在孩子出生后一直尽着抚养义务,并要求继续抚养,且不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由乙女抚养孩子更为适宜。

  最终,,判决准许甲男与乙女离婚,女儿由乙女抚养,甲男每月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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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权益......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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