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条件无重大变化 不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22 05:47:15


  孩子是父母爱情结晶。虽然父母之间的爱不再了,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不能散。日前,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条件均无重大变化,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由原告继续抚养孩子。

  案情:

  2008年4月22日,离婚手续,婚生男孩张某某当年不满6周岁,考虑到孩子小,刘某要求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尚欠几年抚养费不给;她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很困难;现孩子已12岁了,住校读书,经常半夜时分外出,老师经常找到她反映情况,她管理不了孩子,,原告给付抚养费每月200元。

  被告辩称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因为他现在每天都帮父母到山上去放羊,没有精力照顾孩子,而且也没有原告照顾的周到;离婚时房屋给了原告,被告现在同父母在一起生活,父母还要照顾他的残疾弟弟及其孩子。

审判

  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婚生男孩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原有住房一户归原告所有(原告已卖)。原告称现在每月收入1000元,身体有病,不能照顾孩子。被告称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没有房屋,没有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在庭审中,原、被告都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