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1954]

发布时间:2020-09-30 11:5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1954]

(颁布日期:1954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1954年10月28日)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10月5日东法组字第5215号关配偶一方在台湾离婚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

  关于金惠珍请求与在台湾的丈夫离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是需要金惠珍给其丈夫去信说明要离婚的意思,待对方表示意见后,再详细查明事实予以处理为妥。  金惠珍在未离婚前,与他人恋爱,应指出这是不对的。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

东法组字第5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