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

发布时间:2019-08-03 20:07:15


、、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

(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

、各驻外使领馆: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已自1992年 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该公约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当事人。,、领馆。

    二、,,。,。

    三、对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不表示异议。

    四、,,;必要时,。

    五、,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领馆送达给当事人。。

    六、、、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也按上述文件办理。

    七、我国与公约成员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

    八、。

    九、。

    注:截至1991年12月,下列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中国、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土耳其、英国、美国、安提瓜与巴布达、巴巴多斯、博茨瓦纳、巴基斯坦、马拉维、塞舌尔;下列国家签署了该公约:爱尔兰、瑞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