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

发布时间:2020-07-13 04:51:15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修订了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中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选择限制、法律责任等内容。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