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

发布时间:2020-09-10 23:55:15


  1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计生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在三种情况下,夫妻可以在两个孩子的基础上再生一胎;取消了晚婚假;男方有7天的护理假,女方在原有产假基础上,再增加30天的产假。下文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的地区、单位,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