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现状、原因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9-08-12 03:32:15


  社会抚养费是指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所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所占比例较大,而实际执结率与其他类案件相比一直低位徘徊,在一定程度上既制约着计生工作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影响着司法的权威。笔者拟从本院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的现状入手,分析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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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的现状

  1.案件上升幅度大。2002年—2005年,我院共受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7件,2006年受理2件,2007年受理53件,2008年1—10月受理48件,从上述数据可见该类案件曾逐年上述趋势,特别是2007年上升幅度很大。

  2.执结率偏低。2002年—2005年共执结5件,2件中止,2007年执结34件,2008年执结30件。执结率60%多一点,低于其他案件的执结率。

  3.到位率偏低。在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中,社会抚养费的到位率在80%左右。

  4.和解率偏高。在上述执结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计生行政部门与当事人庭外和解而执结的。据统计,庭外和解率超过50%.

  5.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高。2007年我院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3件,征收案件占72.6%,2008年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7件,征收案件占84.2%.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1.被执行人本身因素,导致履行状况差

  (1)部分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拒不履行义务。部分被执行人由于受传统“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不生男孩“不罢休”,这种状况特别在广大农村,还不同程度存在。在他们看来,社会抚养费是政府在罚款、创收;执行中普遍认为,这不是欠别人的债,不是犯罪,不履行无所谓,政府、,就是“抓”也不丢脸。由于上述思想的存在,,无疑增加了行政、司法的成本。

  (2)部分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履行能力欠佳。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当事人普遍生活在农村,“越穷养小孩”,他们本来经济状况就差,超生后,有的根本无力支付高额的社会抚养费。,能够查明的财产一般只有不能变现的房屋,其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只能中止执行或程序终结,必然导致案件的执结率、到位率走低。

  (3)部分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导致执行不能。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外流,涌入全国各个地方,场所也不固定。一些被执行人一般年初外出,年底回家,;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拖子携女,远走他乡,;还有部分被执行人中,男的外出务工或躲避执行,只有女方一人在家留守,由于孩子年幼,,这些原因的存在,往往导致执行不能。

  2.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执行效果不佳

  (1)相关部门不配合,执行难度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将违法生育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罚的状况,修改为由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征收,这等于将乡财政收入外移,加之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与基层协调不够,导致基层一些部门、组织,表面支持,,。

  (2)私下协调,负面效应大。由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千差万别,计生行政部门有时会从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出发,有的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有的与当事人订立分期履行的协议,有的甚至就是部分放弃。在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会相互打探,造成一些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也等待观望,或争取分期履行,甚至不惜动用人际关系争取少缴执行款。,造成执结率、到位率偏低。

  (3)计生服务不到位,加大执行难度。一是计生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有些当事人甚至认为,现在超生由罚款变更为征收是国家放松了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没有以前严格,可以生育二胎;另外一些育龄夫妇对其基本的生育权利、得到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的权利及其他相关知情选择权并不了解。二是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工作与以前比较有所松动。有些计生工作者认为新施行的计划生育法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对超生者又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只能等他们超生后再处罚,工作由以前的主动变为被动,常导致一些人“有恃无恐”。三是基层计生部门对超生户不主动介入。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征收对象主要是根据相关人员的举报,进行查处。、2005年左右的超生户,当年征收的微乎其微,这是变相导致近两年来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大幅攀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些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就没有履行能力,不申请执行又拍超过申请期限,对能否执行到位并不关心,将压力“传递”。这类案件不但难执行,而且还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效应,使得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也在等待观望。

  3.法律的缺陷,导致执行难度加大。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市的制定的标准征收的,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而前些年由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变相采取卖户口的措施,使得农村相当大数量的农民,花较少的钱就能买到一个“居民户口”,而这些人仍然生活在农村,甚至经济状况就较差,一旦这类人群出现超生,在征收时却要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征收, 他们根本无法缴纳高达十万元左右的费用。

  4.,使得一些案件未能及时执行。由于执行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及执行的方法措施等因素,也与该类案件的难执行有一定关系。

  三、解决的方法及对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既涉及计生工作的开展,也涉及司法的权威,更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不但会激化矛盾甚至会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切实执行好该类案件既是司法的要求,更是司法为民的需要,因此应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共同解决。当前,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