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31 08:34:15


  关键词: 社会变革/修改/完善

  内容提要: 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我们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审视婚姻家庭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应采取对策,不断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使婚姻家庭法律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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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是一部关系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关系社会的安定团结的重要法律。建国之初,年轻的共和国处在百废待兴、民主法制创建的时期,当时只有一部建国前颁布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而婚姻法作为建国后第一部法律于1950年问世。半个世纪以来,又经过两次修改,先后颁布了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民法编纂工作摆上了立法议事日程,婚姻法从体系上有了一个重大的转变,从独立的法律部门成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回归民法的过程中,我们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适应当前新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姻法,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规范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为构建文明的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一

  2001年婚姻法颁布实施五年来,我国婚姻家庭状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有了新的变化。一方面出现了可喜的新风貌:价值观的改变带来人们婚姻家庭观的更新、有爱情的自由婚姻已成为主流、美好家庭不断涌现。同时,包办、买卖婚姻基本上已进入坟墓,正如恩格斯所说,婚姻“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1].封建家长制观念将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家庭成员间和睦相处,家庭的精神生活更加丰富。??总之,平等、和睦、文明是我国婚姻家庭发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也应该清醒地看到,21世纪仍是中国社会的转型期,人们在生活理念、价值取向、道德评价中会出现一些误区。西方盛极一时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至上、利己主义、享乐主义仍会冲击和影响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中突出的表现有二:

  一是对待婚姻家庭有放任、轻率的倾向。特别是实行计划生育后出生的年青一代,他们已进入婚期,这些年青人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到大都是在多方呵护下长大的,没经过任何磨难,没受过一点委屈。他们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奉献却安于索取。在社会,是祖国的花朵;在家里,是父母的骄子。他们对婚姻自由的理解更加个性化和绝对化。对恋爱、婚姻,他们敢作敢为,随心所欲。有所谓“三敢”(即敢爱、敢结、敢离)、“快餐式婚姻”、“闪婚”等[2].结婚后,不珍惜爱情,稍不如意就闪电分手,人称“猝死婚姻”。据北京市某区法院统计,受理的400件离婚案件中有30%都是结婚1—2年就分手的年青人。这种轻率的态度,必然影响到家庭的稳定,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忧虑。

  二是神圣的爱情、亲情蒙上了功利的色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择偶的标准,考虑最多的是“物质利益”。征婚时要求对方有房、有车、有存款。而在农村,谈恋爱的男女如果在一起进城打工,女方家长就提出要先付“定金”或“保证金”,过去叫彩礼,今天干脆就叫定金,这实际上不就是把婚姻当成一桩买卖合同吗?过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主要是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在今天它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干涉父母再婚已经由封建传统观念转为利益考虑,怕父母再婚后增加子女今后继承的“难度”,担心父母的财产会“流失”。

  甚至有的子女,不再阻止父母再婚,而是包办强迫父母再婚,因为父或母再婚后,子女在经济上能得到很多利益。第一可以霸占父或母的房产,第二可以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第三还可以索取不低的“彩礼”。这种“见利忘情”的现象怎不令人深思。

  当然,婚姻家庭方面还有一些情况,但以上两点突出表现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众所周知,西方婚姻家庭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衰退的趋势,性自由、同居、离婚、非婚生育,婚外性关系等不仅成为个人可以随意选择的生活方式,而且成为西方社会广为接受的文化价值观。[3]许多国家婚姻动荡,家庭解体达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家庭的存亡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从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不少国家的有识之士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此给予了强烈的关注,经过反思,一场强化婚姻,振兴家庭文化革命已在欧美各国兴起,并在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上采取了对策。美国有几个州如亚历桑那、路易斯安那等已制定了新的法律——誓约婚姻法和相关的法规,规定男女在结婚前要参加4—12小时的婚前教育(俄罗斯早就有这种措施)。提出离婚时,同样要接受咨询,在离婚许可(即准予离婚)下达之前,必须等待一个较长的时期,(称为考虑期)。这种结婚法和离婚法的改革已被推广到其他24个州。[4]英国政府在上个世纪末公布了“家庭宣言”明确地提出“反对闪电式结婚,反对闪电式离婚”的要求。总之,倡导严肃对待婚姻,强调履行家庭的义务,从而达到强化婚姻,防止离婚、振兴家庭、稳定社会的目的,毕竟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我们正处在一个开放的年代,国外的婚姻家庭状况必然会影响我国的婚姻家庭。这些国家的教训我们应该吸取,这些国家所采取的对策我们也可以借鉴。在道德层面要加强家庭美德的建设;在法律层面,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如何完善,要立足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另方面,要健全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强化薄弱环节。下边将这两个方面,进行一次新的探索。

  二

  完善婚姻法,首先要从研究现行婚姻法本身的缺陷着手。婚姻法起步最早,并经过两次修改,但由于过去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在立法上存在若干空白。和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相比,我国婚姻法条文最少,有些基本制度没有涉及或规定了又过于原则。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粗略型”为“细密型”就必须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亲属制度

  亲属关系是最普遍最亲密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其他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继承法也都涉及到亲属。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亲属的概念、种类、亲系、亲等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应该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增设亲属制度是完善婚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立法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依据男女平等原则,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联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血亲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姻亲又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种。在这些亲属中还应该界定出“近亲属”和“远亲属”的范围。因为近亲属和远亲属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