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8 18:03:15


  案例:

  胡某,男,32岁,解放军某部中尉军官。李某,女,30岁,保定某棉织厂工人。胡某与李某结婚7年胡一直在外地服役,李承担了所有家务并且还要照顾胡的岳母及他们不足3岁的孩子,负担很重。李某多次要求胡尽快转业,但按照部队的规定,转业不太可能。街道办事处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安排本办事处干部王志信作为胡家的联系户,帮助李干一些家务活,李在与王的多次接触中,渐渐感情发生了转移,感到王处处比胡好,去年七月,离婚胡坚决不同意。,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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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战斗在祖国边疆及各个岗位上,军人家属应支持和鼓励亲人安心工作,为保卫国防贡献力量。婚姻法这一规定是对军人利益的保护,它有利于巩固部队,增强军人的战斗意志和加强军民团结。,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否则,不能判决离婚。 如果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认为判决离婚比较合适,,由部队做通军人工作后,才能判决准予离婚。因此,。

  《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军婚:。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为了增强军地、军民团结,,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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