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无效 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06 08:04:15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一辆轿车转让给外甥,妻子李某于是将丈夫、丈夫的外甥一并告上法庭。近日,被告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原告:丈夫转让共有财产

  

  李某与丈夫王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5年购买了一辆 “千里马”轿车,包上牌约9万元。2007年3月,,。6月,李某因多年患疾病无法工作,王某长时间不支付家庭生活费,扶养费。。12月,,至今还在审理中。

  

  被告王×强是被告王某的外甥。李某称,2007年7月,丈夫、外甥恶意串通取得夫妻共有财产,并过户到外甥名下。王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是一种侵权行为。王×强明知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且双方正处于准备离婚的特殊时间,而处分人王某未取得李某同意下,属于恶意取得财产,不论其是有偿取得,均应返还相应财产。

  

:转让行为不构成善意

  

  对此,王某及王×强均辩称,将车辆转让给王×强是充抵借车款项,李某当时知道这件事。

  

,2005年12月底,李某夫妻俩购买车后,该车登记于丈夫王某名下。夫妻双方对轿车属共有财产无异议。

  

,本案中,在王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先后两次以抵债名义转让该车,受让人均是王某的亲属,转让意图让人生疑。另外,王某又不能提供李某同意转让的任何证据。所以,。同时,王×强也未能提供李某及王某向他借钱买车的任何证据,转让后,王×强居住在深圳,车辆长期在珠海由王某使用,与两被告所称车辆转让是由于王×强急需车辆开展业务相矛盾。可见,两被告间的转让行为不构成善意。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