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是否应偿还?两级法院做出不同判决

发布时间:2020-11-05 19:44:15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近日,、二审法官对这样一起离婚案中的争议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于友和江丽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于友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

  于是江丽想了个向于友借钱炒股的办法。

  1999年9月19日,江丽先后向于友借了35万元钱用于炒股,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二人签协议时同时约定,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而这35万元钱江丽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给于友。

  2003年,由于江丽和于友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江丽感到二人性格不和,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于友也同意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抚养子女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从孩子生理状况及有利于子女成长方面考虑,女儿由江丽抚养,于友适当给付子女抚育费。关于双方协议中涉及的35万元问题,于友在法庭称此款系向他人借款,,,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劈。判决:二人的女儿由江丽抚养,于友每月给付抚育费280元;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二人婚后的共同财产35万元,江丽给付于友17.5万元。判后,于友、江丽均不服,。

  二审的焦点集中在对35万元借款性质的认定上。,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江丽向于友借款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于友个人财产,。江丽上诉主张应分劈各自名下股票,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且江丽在原审期间亦同意股票各自所有,故其上诉主张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江丽给付于友35万元人民币。于友、江丽均没有继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