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妻子中止妊娠六个月内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04 00:45:15


    近日,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姜奇的离婚诉讼请求因其妻子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姜奇与白华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结婚。2009年2月4日生育一个儿子。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曾协议过离婚,但白华不同意。2010年4月1日,白华到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做了中止妊娠手术。7月2日,。

    

    法庭审理后认为,白华在中止妊娠6个月内,姜奇无法定理由提出离婚,婚姻法》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其请求应予以驳回,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