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携女离家五年不归 妻诉求离婚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20-06-16 02:10:15


    丈夫携带婚生女儿离家出走5年一直杳无音信,离婚。2010年9月20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婚生女孩芦莹某归被告芦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至芦莹某18周岁止。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芦某某到原告杨某某家落户生活,2003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芦莹某,后因被告芦某某经常在外务工,双方缺少必要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7月,被告芦某某携其女儿芦莹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杨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另查,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芦某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缺乏感情培养,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芦某某外出未归已经五年之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婚生女孩芦莹某长期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成长,可由被告芦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