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虽解除 经济帮助仍应履行

发布时间:2019-08-20 07:05:15


6月11日,,被告葛霞被判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华经济帮助款5000元。

  原告王华与妻子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妇俩收养被告葛霞并将其抚养成年。后双方依法解除了收养关系,其间王华之妻病故。2005年,王华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多次要求葛霞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葛霞均以收养关系早已解除,双方没有权利义务为由予以拒绝。,要求被告葛霞给付经济帮助款10000元。

:原告王华年老多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孤身一人无其他经济来源,,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之规定,原告王华与被告葛霞的收养关系虽已解除,但在法定情形下,双方仍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