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收养

发布时间:2019-08-28 19:22:15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欠缺条件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那么什么是无效收养,收养关系可以通过什么办法解除,如何解除收养关系?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无效收养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据此,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解除收养关系分为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

  (一)协议解除

  第一类,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

  这里的前提是被收养人未成年。对收养人,法律未规定具体条件;对送养人,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充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