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殿菊诉韩三中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17:04:15



民事调解书

(2003)获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段殿菊,女,一九七O年十月六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西街村人,农民,现住徐营镇北街村娘家。
  被告韩三中,男,一九七六年一月六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西街村人,农民,住本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韩三中认识,一九九三年二月初六典礼,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无法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韩浩浩。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韩浩浩,抚养费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亲,一九九三年二月初六举行了典礼仪式,同年三月六日在徐营镇政府补办了结婚证,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生育一男孩名叫韩浩浩,现随韩三中生活,婚前夫妻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嘴打架现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韩浩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段殿菊与被告韩三中离婚。

  二、婚生子韩浩浩由韩三中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夫妻财产,原告段殿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由原告段殿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山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