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芬耶诉淳正元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9-04 22:22:15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雷民(一)初字第45号

  原告杨芬耶,女,1968年8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农民,住丹江镇水电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杨昌付,男,1940年10月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县电信局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被告淳正元,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农民,住望丰乡羊卡村二组。
  原告杨芬耶诉被告淳正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其与被告婚后的十五个年头里互不尽夫妻义务,纯属死亡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一是因庭审中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在此不作这方面的处理;二是子女抚养因双方都没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比较困难,各自承担抚养一个孩子比较适宜。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能因双方离婚而消除,仍是双方的子女,双方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芬耶与被告淳正元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男孩淳虾往由原告抚养,女孩淳英往由被告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双方互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
  案件受理费50元和其他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淳正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杰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水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