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发出

发布时间:2020-07-07 19:47:15


  核心提示:自《鹿泉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向家庭施暴者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的内容被告诫人基本信息;查明的家庭暴力事实,附以相关证据;被告诫人签名等,一式四份,分别发放给加害人、受害人、妇联组织和派出所留存。

  3月23日,,这是鹿泉区综合治理委员会2015年2月2日出台《鹿泉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实施办法》以来发出的首份告诫书,也是河北公安系统第一份对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发出的告诫书。

  2015年2月2日,鹿泉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下发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先后历时半年多时间,通过基层调研、座谈讨论、专家论证、参观学习、起草文件等诸多环节,在全国妇联的支持指导下,出台了针对家庭暴力危机干预的正式文件。

  《实施办法》重点对警察实行告诫制度、。其中第九条内容为“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受害人及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首份告诫书所涉及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据该案件询问笔录记载,2014年9月23日,受害人杨某拨打110报警,鹿泉区公安分局获鹿镇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对受害人杨某和加害人张某进行了询问,受害人杨某诉称加害人张某和其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加害人张某就用手扇了其左脸两下,并将其踹倒在地,然后对其脸、右耳朵、头部和身体进行踢踹,导致受害人杨某右耳和口腔出血,额头和右耳后起包,脸面肿胀。

  当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但当时受害人杨某称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只想让公安机关对他说服教育。之后公安机关对两人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直到今年3月23日,加害人张某得知受害人杨某要起诉与其离婚,便对杨某进行撕扯,并赶杨某离开两人共同居住的家,杨某不走,张某就拿出打火机要将杨某的衣服点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