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合格 继承按法定规定办
发布时间:2019-08-19 18:54:15
案例:
齐老先生有三儿一女,只有小女儿齐梅在北京与齐老共同生活。齐老去世后,。
齐梅主张,父亲留下的那套房产应归她一人所有。为此,她拿出了父亲于2003年5月即去世前四个月留下的一张“赠与说明”。该说明的内容为:“本人自愿将由齐梅出资购买的70平方米住宅一套赠与齐梅。”
对此,齐梅的三个哥哥并不认可。他们指出,“赠与说明”中没有父亲的签名,落款处仅有“保姆张淑珍代书”几个字。
诉讼中,齐梅的三个哥哥申请要求对房屋价格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的市场价为人民币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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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梅提供的“赠与说明”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定要件,没有房屋所有权人齐老的亲笔签名或其合法委托特定人员进行赠与行为的书面证据,事实上齐梅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故仅凭“赠与说明”不能认定赠与关系的成立,涉案房产应依自书遗嘱;在该“赠与说明”上没有齐老的本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口头遗嘱只能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适用,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齐老在“赠与说明”形成后数月去世,故不能认定“赠与说明”系齐老的有效的口头遗嘱。
据此,“赠与说明”不能认定是齐老所留遗嘱,故涉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规定继承。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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