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主体

发布时间:2019-08-18 22:33:15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
收养是目前唯一一种能断绝亲生父母子女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就意味着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的关系的结束,不再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之间有法定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践中真正能继承兄弟姐妹财产的情况很少。在此只做简单说明。
除父母完全相同的兄弟姐妹以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五,丧偶儿媳、女婿也可能有继承权。
子女如果在父母在世时先去世,儿媳和女婿原本是对配偶的父母无赡养义务的,当然也不享有对配偶父母的财产的继承权。
但是如果在配偶去世后,儿媳和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丧偶的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关于代位继承的问题,将另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