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160号

发布时间:2019-08-12 11:5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加强血液净化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医疗机构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我部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准予设置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相关科室的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包括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和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病例信息登记。目前先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工作,腹膜透析治疗和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病例信息报送工作另行安排。

二、自2010年5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要在完成每例血液透析治疗后3日内,使用我部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www.cnrds.net)进行病例信息报送工作。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各医疗机构开展的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应当于2010年10月1日前补报完毕。

三、我部医政司负责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具体负责血液净化技术病例信息统计、分析、维护等工作。我部定期向全国发布血液净化技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信息,指导全国开展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和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使用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了解本辖区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开展血液透析治疗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成立相应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上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及时、准确上报。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信息报送的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作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治疗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各医疗机构要建立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报告等工作,并为信息上报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质控中心负责人集中培训,培训通知另行下发。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填写《省级肾病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登记表》(见附件),于2010年3月19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医政司 刘盈、马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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