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广州)

发布时间:2019-08-31 11:49:1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该指引明确,如果因为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患者一方可以起诉医疗机构;因多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同时起诉多个医疗机构。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为妥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法律,、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订本指引。

  第一节适用范围及当事人

  一、【案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二、【请求权竞合】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根据案情选择另一种请求权明显更有利于患者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不同请求权基础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患者做出明确选择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案由。主张违约责任的,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张侵权责任的,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四、【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因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受到损害,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理。非医疗机构实施的美容活动引起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五、【预防接种活动】因预防接种活动受到损害,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接种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确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损害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损害,患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受到损害,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七、【不当出生】父母以医疗机构未尽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职责导致有先天缺陷的婴儿出生为由,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前款情形下,以婴儿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释明以父母名义起诉。

  八、【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虽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致人损害,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其他规定处理。

  九、【个体诊所、私营诊所的当事人资格】个体诊所、私营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开办个体诊所、私营诊所的自然人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诊所名称。

  前款情形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

  开办人或者经营者是由数人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务室、医务站、农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所的当事人资格参照本条的规定处理。

  十、【多个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在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以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医疗机构后,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十一、【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案件的当事人】因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患者分别或者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后,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责任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患者分别或者同时起诉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的,适用前款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