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31 22:06:15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规定在11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重点从制度与人员、场所与条件、设施与设备、储存与养护等四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特殊药品和中药饮片的管理。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改善药品使用环节储存条件,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药品管理法》、,结合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8日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环节的制度人员、场所条件、设施设备、储存养护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

  第三条 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医务室等。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储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制度与人员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药品储存相关的主要制度。包括药品质量责任、质量否决的管理;药品储存、养护、陈列管理;药品有效期管理;药品质量问题处理和报告的管理;中药饮片的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安全卫生管理、与药品质量有关的设施设备使用管理等制度。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储存管理,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责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品保管、养护等工作。

  二级(含)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保管、养护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中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保管、养护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中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药品保管、养护人员至少应包括以下职责:

  (一)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二)定期对药(库)房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发现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三)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四)定期检查、维护相关的设施、设备;

  (五)按要求做好药品的保管、养护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从事药品保管、养护等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事药品保管、养护等储存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 场所与条件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与其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相对独立,便于管理,有利于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储存场所。

  第十一条 药品储存场所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

  (一)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

  (二)场所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场所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五)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或者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二级(含)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储存场所应包括药库、药房及临时存放药品区域,如静脉用药调配中心、门诊配药室、注射室、病区护士站、手术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储存场所应至少包括独立的药品储存室或专用的药品储存柜等。

  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用药需求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的药房或库房。其中常温库为1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相对湿度应保存在35-7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