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21-04-22 03:25:15


  核心内容: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企业间借贷与金融秩序和宏观政策,企业间借贷与高利贷,企业间借贷与高利转贷,来进行权衡,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概念。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强调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社会公共利益本身却是一个极不确定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此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换言之,若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那我们就有必要对企业间的借贷究竟损害了何种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做出回答,并进行妥当权衡。

  那么企业间的借贷究竟损害了何种公共利益?对此有学者总结了禁止企业间借贷的三点理由:“第一,目前处于资金短缺时期,各种标会、高利贷市场等地下经济盛行,如开放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会导致金融市场更加混乱;第二,在企业高负债、生产资金主要靠向银行借款,而贷款利率管制的情况下,管制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受信贷配额限制,能够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企业,在利益动机驱使下必然会转贷牟利;第三,较长时期里,企业间“三角债”侵蚀了信用基础,困扰着经济良性发展。而许多“三角债”就是因资金借贷形成的。”由于“三角债”的形成与企业间借贷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可以说,企业间的所有经济活动,只要不是及时结清的都可能会导致“三角债”,因此以“三角债”出现为由否定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并不妥当,故本文对此不予辨析。另外,考虑到1998年央行的答复中曾明确提到企业间借贷与金融秩序、经济秩序的关联问题,因此有必要首先对此予以回应。

  (一)企业间借贷与金融秩序和宏观政策

  资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血液,因此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促进资金的流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符都会构成其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商业银行法》第34条就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据此规定,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应当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产业政策指导。

  然而,法律之所以规定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要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产业政策的指导,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商业银行的信贷具有信用和货币创造功能。所谓信用和货币创造是指商业银行所具有的创造信用流动工具并据以扩大信贷规模和投资能力的行为。而商业银行货币和信用创造机能源于这样一种机制:当商业银行吸收一批原始存款并将放贷出去之后,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会转化为存款,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使得商业银行系统形成数倍于原始活期存款的派生活期存款。与此不同,普通企业间的借贷并不具备货币创造的功能,充其量只是存量货币归属的变动,。